为促进全国高校优秀大学生之间的互动与交流,提升优秀大学生对比较法学研究的认识与兴趣,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将举办2017年优秀大学生夏令营活动。 一、夏令营时间 夏令营于2017年7月1日-4日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举办,计划招收30名营员。 二、申请条件 1.985或211高校和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本科三年级法学专业在校生(2018年应届毕业生); 2.学习成绩优秀,本科前6或5个学期总评成绩排名在该校同年级本专业前 20%之内;或者虽然成绩不在前20%之内,但在其他方面有突出优异表现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亦可申请; 3.申请人外语水平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英语:国家六级水平考试成绩450分以上(含450分)或具有同等水平的托福、雅思或GRE成绩; (2)其它语种(限俄语、日语、德语、法语、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具有与之水平相当的其他考试成绩证明。 三、申请程序 (一)网上报名 报名时间:2017年5月10日至6月10日 (二)提交材料 申请人须于 6月10日前(以寄出地邮戳时间为准),将以下申请材料寄送至我院: 1.《2017年优秀大学生夏令营申请表》1份,报名系统中下载打印,须盖公章。 2.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 4.本科前5或前6学期成绩单原件1份和成绩排名,须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5.国家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单复印件1份或其他语种水平考试正式成绩证明复印件1份。 6.个人陈述1份,限两页,1000字左右。 7.校级以上(含校级)获奖证书。 8.申请人认为能够体现自身学术水平的代表性学术论文、出版物或原创性工作成果复印件(非必需材料)。 (三)申请材料请按上述清单顺序编号排列,若上述申请材料不全,将不予受理;所提交材料不退还。申请者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和申请材料必须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 申请材料交(寄)至如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办公室 邮编:100088,电话:010-58908246 信封封面请注明“比较法学研究院夏令营申请材料”,邮寄材料应通过中国邮政或EMS邮寄,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10日(以寄出地邮戳时间为准),过期不再接受申请。 四、审核录取 夏令营的材料审核与录取工作将在6月22日前结束,录取名单将在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站和比较法学研究院网站上公布并通过电子邮件通知本人,届时未接到录取通知的同学皆为未入选者,不另行通知。 五、夏令营日程安排 7月1日 全天 营员报到(学校统一组织11:00集体合影) 7月2日 上午 师生座谈会 7月2日 下午 专业考核(专业课笔试、外语笔试) 7月3日 上午 访学活动(涉外) 7月3日 下午 访学活动(最高院) 7月4日 上午 专业考核(专业课口试、外语口试) 7月4日 下午 营员离营 六、考核及评比 夏令营结业考核包括外国语测试和专业测试(专业课笔试和专业课面试),全面考查营员法学基础知识、专业素质和逻辑思维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心理素质、举止及礼仪等综合素质水平。考核成绩按如下比例公式计算: 考核成绩(满分100分)=专业课笔试(30分)+专业课口试(40分)+外国语成绩(20分)+综合表现(10分) 7月中下旬研究院公布夏令营考核结果,评出“优秀营员”(不超过14人)。根据考核成绩评出“优秀营员”和“合格营员”。“优秀营员”如获得就读学校2018年推免资格并申请我校推免生(须与夏令营入营学院、专业相同),可直接录取,不必参加我校9月组织的推免生复试,夏令营考核成绩即作为推免生入学考试成绩。“合格营员”如获得就读学校2018年推免资格并申请我校推免生(须与夏令营入营学院、专业相同),优先进入复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秀营员”或“合格营员”如未获得就读学校2018年推免资格,但在2018年全国统考中报考我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其余注意事项 1.夏令营不收报名费。 2.学员报到时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 3.夏令营为京外高校学生安排免费住宿、生活补贴,并报销本次从就读学校所在地到北京的单程硬座车票(需提供车票) 4.夏令营为京内高校(含本校)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和交通补助(需提供发票),但不安排住宿。 5.夏令营期间所有营员必须遵守中国政法大学有关规章制度和夏令营的要求与纪律,遵守夏令营的安排,按时参加活动。不得擅自离营,京外学生未经批准不得外宿;违反规定的将取消营员资格。 6.研究院为所有营员购买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一份。所有营员需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书》,因违反协议规定所造成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损失,责任自负。 7.详细活动日程安排将在报到时具体通知。 8.未按规定时间报到视为自动放弃入营资格。 八、联系咨询: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办公室李老师 联系电话:010-58908246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