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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免招生简章] 辽宁中医药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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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0 15: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北京
辽宁中医药大学接收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招生办法


为积极推进研究生招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生源质量,鼓励和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教学〔2014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92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直博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进行。

第二条 各学院成立推免生攻读博士、硕士复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复试工作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直博生复试选拔工作。

第三条 各学院要以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为单位,成立由该学科负责人、相关导师及有关教师组成的直博生复试工作小组,每个复试工作小组成员不得少于5人,在各学院推免生攻读博士、硕士复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实施具体考核。

第四条 直博生复试工作小组确定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细则、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复试工作小组成员须现场独立评分,在评分前可召开复试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对考生的考察评价意见。

第五条 各学院推免生攻读博士、硕士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博士学位授权学科直博生复试工作小组名单要在复试前报研究生学院备案。以上人员中,所接收直博生为本人直系亲属的,应予回避。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学科与专业。我校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3个一级学科开展直博生招生工作,具体专业以年度直博生专业目录为准。

第七条 招生类型及规模。我校直博生均为全日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以上一年度博士招生计划的10%基数进行测算,总计划及分专业计划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下达,直博生计划录取人数不足时,可转入统招计划进行博士录取工作。

第三章 报考条件
第八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九条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已取得所在学校推荐免试资格,英语达到大学英语六级水平(≥425分)。

第十条 勤奋好学,思维敏捷,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第十一条 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本科所学专业应与申请博士研究生专业相关。

第十三条 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十四条 资格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登录研招网推免生管理系统完成志愿填报工作,并于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到研究生学院审核。研究生学院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名单下发至有关学院,由学院组织开展具体复试工作。

第十五条 复试内容

(一)外语听说测试

满分15分,测试时间不少于10分钟。测试工作由外国语学院和研究生学院负责组织,统一进行,具体方案参照《辽宁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口试实施方案》执行。

(二)专业素质测评

满分85分,测评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包括专业技能和科研、创新能力测试,该测评由学院直博生复试工作小组负责组织。

1.专业技能测试

满分50分,包括专业基础知识和对研究方向目前进展的了解(30分),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20分)。

2.科研、创新能力测试

满分35分,主要考查申请者对本专业基本工具书、文献的检索、应用能力和对科研方法的掌握程度(20分)及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15分)。对富有创新精神、业务能力较强,具有突出培养潜质者,可适当加分。

第十六条 录取

1.直博生的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

2.学院于规定时间内完成复试,将复试结果上报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学院根据分专业申请人数、计划分配、考核结果等因素拟定录取方案并上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进行拟录取公示,通过研招网推免生管理系统发送拟录取通知。

第五章 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直博生入学后即取得博士生学籍,享受博士生待遇。

第十八条 在籍直博生享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奖励金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最高标准。

第十九条 在籍直博生享受学校直博生校长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年。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资格。

(一)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

(二)本科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未通过。

(三)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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