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应届本科生免试攻读我院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对接收的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设立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以下简称“推免生奖学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被我院录取并取得学籍且在选拔考核及入学注册后的测试中成绩突出的推免生。 第三条 奖励原则:推免生奖学金以在籍推免生在选拔考核及入学注册后的测试成绩为依据进行评定(选拔考核成绩与入学注册后的测试成绩各占50%,不分专业评定),获奖人数不超过取得学籍的推免生数的50%,原则上各等级名额分配如下:一等奖20%,二等奖30%,三等奖50%。在评选中,如出现排名相同的情况,可增加同一等级奖学金获奖人数,但将相应减少下一等级奖学金获奖人数。 第四条 奖励标准:推免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的奖励标准依次按全额学费、半额学费、1/4额学费计(单位为人民币)。 第五条 评定条件:推免生奖学金获奖者在政治思想方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改革开放和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立志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优良,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入学政治审查合格;在学习方面必须在选拔考核及入学注册后的测试中成绩突出。 第六条 奖励方式:学院每年对符合条件的推免生在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一次性评定奖励。具体评定程序如下:研究生部学工办组织有关人员组成学生奖学金评审组,根据推免生入学后取得学籍的情况及成绩等情况进行初评;经研究生部领导审核,形成奖励方案后报院长办公会审定;推免生奖学金获奖入选名单在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学院以文件形式公布获奖名单;学院对推免生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表彰,发放奖学金。 第七条 对于获得推免生奖学金的研究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完成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业中途退学的,学院将追回其奖学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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